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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维权】用人单位漏缴社会保险的司法救济
2022-04-18 15:24: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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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袁某等16名申请人分别于1992年到2006年进入被申请人襄阳公路段工作,襄阳公路段分别于2002年到2008年期间为16名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均有一段空白时间未给16名申请人缴纳社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6名申请人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

二、案件焦点

1.申请人是否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是否应补缴社会保险。

三、办理过程

襄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16起案件后,鉴于涉案劳动者人数众多,社保缴纳又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立案庭工作人员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第一时间将该批案件委派到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案件委派后,立案庭仍然对该批案件进行全程指导,协助调解员确定争议焦点,提供法律指引。同时,范建召和包晨两位律师受工作室指派开展走访调研工作,与襄阳公路段及其法律顾问联系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经了解,16名申请人与襄阳公路段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但受政策原因及单位领导人事调整等因素影响,襄阳公路段未缴纳16名申请人1995年到2000年期间的社保。

调解员在理清案件基本事实后,一方面,向襄城公路段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有权向被申请人征缴社会保险,被申请人的所作所为也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在言明利害关系后,襄阳公路段同意为16名申请人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另一方面,对16名申请人逐一面谈安抚、稳定情绪,表明其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在申请人和襄阳公路段之间可以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并告知申请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双方争议耗时较长,可以选择调解方式快速解决争议。16名申请人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后,都愿意接受调解。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意见基本达成一致,16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襄阳公路段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16名劳动者补缴全部欠缴的社会保险730000元。在此基础上,依照16名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被申请人襄阳公路段也即时履行完毕,本案至此了结。

四、案件评析

一是调解时间短,效率高。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尽快实现。纵观整个案件的调解过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诉前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6月11日16名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到6月16日该案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襄城区法院与襄城区工会联合成立的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该批案件全部流程体现了方便、快捷、顺畅的特点,调解过程和诉讼程序的“无缝式”衔接,更好、更快、更及时的解决矛盾纠纷,防控了重大风险。

二是节约了司法成本,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首先,该批案件因用人单位漏缴员工社会保险而起争议,前期劳动者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因相关程序问题被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系群体性案件,诉前调解的成功,消除了个案当事人的对立与冲突,防止了矛盾蔓延、扩大或激化。其次,当事人在合法、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更容易实际履行到位。该批案件经过司法确认后,被申请人直接履行完毕,没有进入执行程序,避免了执行中的种种困难,节约了司法成本。最后,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通过工作室调解,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有利于案结事了、社会和谐稳定,也及时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调解员后语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的群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往往是他们最无奈也是最后的选择,一方面他们期待一个公正的结果,情绪较为激动,另一方面他们对法律规定了解不多,选择案件处理方式时比较迷茫。对此,调解员在向其普及相关法律的同时,注重安抚引导情绪,倾听劳动者的诉求,让劳动者在案件中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作为相对强势的一方,往往会聘请法律顾问为其处理相关法律问题,他们对于法律的理解比普通劳动者更深入,因此在做调解工作时更侧重于陈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多年付出以及释明利害关系和违法后果。这16起案件虽然人数众多,标的额也不尽相同,但具有同样的诉讼请求和相同的被申请人,调解员仍然可以一并调解,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在日常的调解工作中,调解员不仅要熟悉相关法律、政策,更重要的是真诚、耐心地与当事人沟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最终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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