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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总工会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5-07-07 16:26: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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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用人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酷暑季节。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健康权益,有效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根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加强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设备、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组织全体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平台企业要加强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的关心关爱,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严守高温作业时限

用人单位应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报气温,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执行高温天气作业的相关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按国家相关规定招用的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保障高温津贴发放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严格落实《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要求,在6月至9月期间,按照12元/天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高温津贴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四、完善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应优化工作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隔热、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必需药品和高温休息场所。同时,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就高温劳动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全市工会驿站将持续为外卖员、快递员、环卫工人、城管队员、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等户外劳动者提供免费饮水、避暑纳凉、手机充电、法律咨询等服务,进一步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全力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襄阳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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