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酷暑季节。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健康权益,有效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根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加强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设备、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组织全体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平台企业要加强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的关心关爱,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严守高温作业时限 用人单位应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报气温,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执行高温天气作业的相关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按国家相关规定招用的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保障高温津贴发放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严格落实《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要求,在6月至9月期间,按照12元/天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高温津贴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四、完善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应优化工作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隔热、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必需药品和高温休息场所。同时,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就高温劳动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全市工会驿站将持续为外卖员、快递员、环卫工人、城管队员、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等户外劳动者提供免费饮水、避暑纳凉、手机充电、法律咨询等服务,进一步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全力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襄阳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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